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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核制度
    2010-06-12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政策法规处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处长、分管副厅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科技部、民政部国科发政字209号)第二条第二款“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需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依照《条例》及《办法》的规定登记。”
      (二)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编[2009]75号)规定“政策法规处承办省级科研机构组建和调整的审核事宜”。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应予以批准:
      (一)成立研究所的,有30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成立研究院的,有200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
      (二)有与其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当的科技人员,成立研究所的,有2名以上正高职科技人员;成立研究院的,有5名以上正高职科技人员;
      (三)有开展业务活动的场所、设备和必要的科研条件。
      四、所需材料

      (一)申请书(申办理由、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
      (二)民办自然科研机构申报表;
      (三)章程(按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范本格式起草);
      (四)3-5年的发展规划;
      (五)科技人员职称证明及复印件;
      (六)场所使用证明及复印件(房地产证明或房产租赁协议);
      (七)注册资金证明。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决定不予受理的时限应为当日或3日。
      六、审查与决定
      由承办人A协助承办人B对申请单位的科研场地、办公场所和科研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整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报处长。由处长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处务会进行集体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后报主管厅长审定。处长无法审核的,由处长授权的副处长审核并召开处务会。待分管副厅长签批后,出具相关审核文书,并将文书抄送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分管副厅长无法签批,由厅长指定其他厅领导签批;厅长无法指定,由常务副厅长指定其他厅领导签批。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申请书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科技网”长期公布。
      网址:http://www.hljkjt.gov.cn/
      拟审批结果和最终审核结果分别在“黑龙江省科技网”公示和公告7个工作日。
       八、审批时限
      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结果公示后3日内告知。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科技厅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监督检查办法》。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科技厅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追究问责办法》。
       附:黑龙江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核制度流程图

     

     

     

     
         
      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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