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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发布在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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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对中介机构规定的条件,经黑龙江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管理处、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黑龙江省国税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黑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审核推荐,确定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现将名单公共如下,同时,原2008年《黑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在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符合条件的第一批及第二批中介机构公告》宣布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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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介机构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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