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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行署)科技局、国资委、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金融办、总工会,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总体实施方案》(国科发政[2009]269 号),进一步推进创新型企业建设,根据《关于在全省开展创新型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黑科联发〔2008〕110号),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总工会(以下简称七部门)联合,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开展2010年黑龙江省创新型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及创新型培育企业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创新型企业”认定范围:在《关于确定一批企业开展黑龙江省创新型企业试点的通知》(黑科联发[2007]41号)和《关于发布黑龙江省首批创新型企业第二批创新型试点企业和创新型培育企业名单的通知》(黑科联发[2009]24号)认定的创新型试点企业中,根据企业申请,通过评审,认定“创新型企业”; “创新型试点企业”认定范围:在2008年以来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08〕172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已认定的创新型培育企业中,根据企业申请,通过评审,认定“创新型试点企业”;原创新型试点企业此次未通过“创新型企业”认定的,继续保留其资格。 “创新型培育企业”认定范围:在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和国有骨干企业等科技型企业中,根据企业申请,通过评审,认定 “创新型培育企业”;原创新型培育企业此次未通过“创新型试点”认定的,继续保留其资格。 二、评价指标体系 为做好本次认定工作,引导企业走依靠自主创新发展的道路,研究制定了企业创新能力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1),作为评价的依据。主要包括创新基础、创新投入、创新产出、创新管理等四大方面的评价指标。 三、组织实施 (一)成立七部门联合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次认定工作。联合工作组委托省生产力促进中心接受企业的申请材料和地方及部门的初审意见。 (二)认定工作程序。 1.企业自评估。申请认定的企业填写《企业创新能力自评估报告》(见附件2),准备证明附件,按要求报送申请材料。 2.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各市(行署)科技局会同同级有关单位复核企业的申请材料,根据创新型企业评价指标进行初审,填报《企业创新能力自评估报告初审表》(见附件3)。 3.联合工作组组织综合评审。联合工作组组织评审专家,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和分类处理的方法,根据创新型企业评价指标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审。 4.七部门会商,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共同审议确定创新型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创新型培育企业名单。 5.七部门联合发布创新型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和创新型培育企业名单。 四、企业申请材料报送要求 (一)拟申请企业、各地方科技主管部门登陆省科技厅网站(www.hljkjt.gov.cn)在“通知公告”栏下载本通知正文及附件电子版。 (二)企业于2010年9月10日16:00前将纸质版《企业创新能力自评估报告》及证明附件和《企业创新能力自评估报告》电子版送达所属市(行署)科技局。 (三)请各市(行署)科技局于2010年9月20日16:00前将填好的《企业创新能力自评估报告初审表》和《企业创新能力自评估报告》(含电子版)及证明附件(合并装订成册)一式5份送达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联系人:陈烈 王静姝 0451—53642267 E-mail: shuppc@126.com 地 址:哈尔滨市南岗区银行街74号 邮 编:150001 省科技厅科技园区管理处 联系人:孙昭光 0451—82628432 省国资委规划发展处 联系人:崔立瑶 0451—82877076 省总工会经济技术部 联系人:付尧 0451—53624689 省工信委科技处 联系人:吴 尉 0451—82628853 省发改委高科技处 联系人:卢慧玲 0451—82626673 省财政厅企业处 联系人:潘丽颖 0451—53643469 省金融办资本运营处 联系人:张平 0451—82619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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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企业创新能力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2、企业创新能力自评估报告 附件3、企业创新能力自评估报告初审表 附件4、已认定的创新型试点企业名单 附件5、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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