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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评选表彰全省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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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04-21 省科学技术厅 省委宣传部 省科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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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有关部门,各市(行署)科技局、党委宣传部、科协: 近年来,广大科普工作者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增强国家科普能力,推进科普事业发展,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工作中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为表彰先进,激励创新,振奋精神,激励广大科普工作者进一步做好新时期的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29条关于“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协会和有关单位都应当支持科普工作者开展科普工作,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的规定,省科技厅、省委宣传部、省科协决定,在2010年黑龙江省科技活动周期间表彰一批全省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范围和名额分配 (一)评选范围 全省各地各部门以及各类社会团体在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二)名额分配 全省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全省科普工作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见附件1)。 二、评选标准 (一)全省科普工作先进集体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紧密围绕全省和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实际,积极推进公民科学素质建设,大力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思想,传播科学方法,在科普管理、科普教育、科普宣传、科普创作、科普出版、科普活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产生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3.领导班子凝聚力强,干部职工队伍素质和社会形象良好,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工作条件保障情况较好,近五年内本单位未发生违法违纪等问题。 (二)全省科普工作先进工作者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热爱科普事业,具备“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水平,业务素质好,在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 3.紧密围绕实现创新型省份的战略目标,努力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思想,传播科学方法,在科普管理、科普教育、科普宣传、科普创作、科普出版、科普活动以及推进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效果显著。 4.截止到2009年底,连续从事科普工作5年及以上。 三、组织领导 评选表彰工作由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省委宣传部宣教处、省科协科普部共同组成的评选表彰工作小组负责。工作小组由上述单位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承担评选表彰的日常工作。办公室成员由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省委宣传部宣传教育处、省科协科普部等有关同志组成。 各市(行署)科技、宣传、科协部门应联合成立相应组织,负责本地区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推荐初评工作。 各部门由其内设分管科技或科普工作的处室负责推荐初评工作。 四、评选程序和要求 各地科技、宣传、科协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评选工作。 1.推荐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经市(行署)科技、宣传、科协部门共同审核同意并在本地本系统进行公示对符合条件没有异议的,报送评选表彰工作小组办公室。 2.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质量。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3.坚持面向基层和科普工作一线。要特别注重专业科普团体、科普工作者,并兼顾少数民族、妇女等。 4.严肃评选工作纪律。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人选和单位,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 5.请各地各部门按照要求认真填写全省科普工作先进集体推荐表(附件2)和全省科普工作先进工作者推荐表(附件3),每份推荐表另附1000字以内的先进事迹介绍材料,并同时报送电子版。全部推荐材料一式六份请于2010年4月30日前报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 五、表彰办法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省科普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全省科普工作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证书。 联系单位: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 通讯地址:哈尔滨市中山路202号 邮政编码:150001 联系电话:0451-82628436,82634915 传 真:0451-82628436 联 系 人:初国刚 汪英华 电子邮箱:kjtfgckp@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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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全省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表 2.全省科普工作先进集体推荐表 3.全省科普工作先进工作者推荐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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