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财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干股分红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违纪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违纪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违纪数额。 

“合作投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而获取“利润”的,以违纪论处。

名义“理财”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假赌谋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

“薪酬”为名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

  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授意谋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规定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

    特定关系人中的共产党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共同违纪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共同违纪论处。 

腐败“约定”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

    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违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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