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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限制政府工作人员作为省科技奖授奖对象的补充规定
    2008-12-17      厅办公室
         
     

       

    规范性文件黑科发〔2004〕16号   发文日期:2004-03-17

     

     

    黑龙江省科技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限制政府工作人员作为省科技奖授奖对象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省科技奖各推荐部门:
        经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同意,现将《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限制政府工作人员作为省科技奖授奖对象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4年3月17日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限制政府工作人员作为省科技奖授奖对象的补充规定

        省政府2O01年颁布的《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经过三年的实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在申报省科技奖的项目中,一些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成为了授奖对象,而且这种现象有扩大的趋势。国家科技部颁布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指出:“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我省的《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中,也规定了同样的内容。但由于表述过于原则,在具体工作中难以操作。省科技奖励的重点,应该是在第一线直接从事科技工作的人员和单位,为了避免挫伤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特对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申报省科技奖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县级以上(含县)政府管理部门和该部门的工作人员,如只是从管理者的角度,在项目中仅从事了管理和其它一些服务性工作,没有直接参与具体科研作的,一律不得作为省科技奖项目的承担单位和完成人员。调入政府工作之前,在原单位直接参与并完成了某一科研项目的工作人员不在其列。

      二、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如在科研项目中没有参与具体工作,也不应在项目的完成人员中挂名,应充分体现、突出一线科技人员的功绩和价值,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三、对违背本规定的挂名人员,一律取消参评资格;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 题 词: 限制 科技 奖励 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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