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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展我省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建立和培育区域经济的增长点,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意见》和《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认定办法》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基地)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形成的一批产业特色鲜明、技术水平高、产业规模大、经济效益好、市场前景广阔、布局相对集中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群体。它在同行业中具有示范带动作用,是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和新的增长点。
第三条当地政府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把产业基地的建设和发展作为实施当地经济发展战略的工作内容,在政策、资金和产业发展规划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推动产业基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省科技厅是全省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认定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产业基地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负责产业基地的领导、协调和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产业基地的认定坚持从严控制、慎重审批的原则,同时加强认定后的跟踪和管理。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产业基地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1.产业基地内已拥有10家以上经省科技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中3家以上为骨干高新技术企业,且产业特色鲜明,技术优势明显;
2.产业基地内年销售总收入应在3亿元以上,5年内将有较大发展,可形成年技工贸总收入10亿元以上,具有较高的国内外市场占有率,形成一批有影响的高新技术名牌产品和高新技术企业(集团);
3.产业基地制定了中长期发展规划;
4.当地人民政府对产业基地有明确的支持措施。
第七条产业基地骨干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1.承担过火炬计划项目,有经省科技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且符合产业基地的产业特色。
2.年销售收入已实现3000万元以上,其中60%以上为高新技术产品收入;销售利税率20%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15万元/人·年以上;企业在同行业中有较高的知名度。
3.研究开发经费占年销售收入5%以上,技术创新能力强,银行信誉好。
4.企业领导创新意识和经营管理能力强;企业产权清晰,管理规范,运行良好,融资能力强。
5.重视人才培养(包括科技开发、生产、营销、管理等各方面),并有人才培养计划。
6.企业制定了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八条申报产业基地,由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并填报《黑龙江省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申报书》、《黑龙江省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骨干高新技术企业情况表》、产业基地内的企业名单及产品一览表、产业基地发展规划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扶持产业基地发展的政策性文件等材料(一式三份)。
第九条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申报材料,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通过后审批认定。对批准认定的产业基地,省科技厅颁发“黑龙江省☆☆★★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黑龙江省☆☆★★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骨干企业”认定证书及标牌(其中“☆☆”为产业基地的地方政府所在地地理名称,“★★”为产业基地产业领域名称)。
第十条符合国家火炬计划产业基地认定条件的,可申请认定国家级产业基地。申报国家级产业基地,由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经评审后,由省科技厅报科技部审批认定。
第十一条省科技厅每两年对产业基地进行一次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对考核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提出警告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产业基地或骨干企业称号与资格。
第十二条经认定的产业基地及其骨干企业,可优先得到项目、资金等方面的支持。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黑龙江省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申报书(略)
2.黑龙江省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高新技术企业情况表(略)
3.填表说明(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