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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审批制度
    2010-06-12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科技园区管理处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B、处长、分管副厅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87号)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科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国家大学科技园进行管理和指导;高校是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的主要依托单位”;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大学科技园,由省级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向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申请,并提交《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申请报告》(报告提纲见附件);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组对其进行现场评估,根据专家组评估意见予以认定。”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大学科技园应予以批准:
      (一)具有完整的发展规划,发展方向明确,实际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二)必须有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化管理机构;   
      (三)具有边界清晰、相对集中、法律关系明确、可自主支配的园区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场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 
      (四)地方政府和依托高校应有支持大学科技园发展的具体政策,高校资源向大学科技园开放;   
      (五)大学科技园50%以上的企业在技术、成果、人才方面与依托高校有实质性关联;  
      (六)机构设置合理,有专门的经营管理团队,管理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占85%以上;   
      (七)服务设施齐备,功能完善,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市场、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八)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在园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九)园内的在孵企业达50家以上;   
      (十)为社会提供10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   
      (十一)与创业投资、风险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
      四、所需材料
      《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申请报告》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A审查并提出受理意见,承办人B会审后报处长审核,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处室意见报分管副厅长审核。处长无法审核,由处长授权的副处长审核并召开处务会;分管副厅长无法审定,由厅长指定其他厅领导审定;厅长无法指定,由常务副厅长指定其他厅领导审定,审定后上报国家科技部。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和设立国家级大学科技园书面申请在科技部网站长期公布,网址http://www.hljkjt.gov.cn
    拟批准的大学科技园审批结果在科技部网站(http://www.most.gov.cn/)公示和公告7个工作日。
      八、审批时限
      自国家科技部有关通知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收到科技部批复后3日内送达申请单位的主管部门。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科技厅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监督检查办法》。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科技厅关于违反权力运行制度追究问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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