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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审批制度
    2010-06-12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农村科技处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处长,分管副厅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星火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农社字[2002]1号)第六条规定“各省科技厅负责贯彻落实全国星火计划发展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组织编制本地区、本部门星火计划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的初审、申报、实施和验收;指导、协调地(市)、县级星火计划工作。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一)申报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
      1、符合国家产业和技术政策,适应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和行业发展规划要求,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项目;
      2、技术先进适用、成熟可靠,有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和发展前景的项目;
      3、有利于推动农村科技进步和提高农村劳动者素质,有利于增加农村就业机会,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和农民收入的项目;
      4、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联合申报;
      5、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良好的金融、商业和社会道德信誉,经营机制良好,没有知识产权纠纷。申请银行贷款的项目,,必须符合银行信贷要求。
      (二)审批标准
      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根据项目申报材料,可研报告等因素,参照评审标准打分(分数由高到低)排序,按照科技部要求数量上报。科技部组织行业专家再次评审,资金额度由科技部与财政部协商确定。
    评审标准为:
      1.项目内容的创新性(10分);
      2.技术成熟度(10分);
      3.项目实施的可靠性及技术路线可行性(10分);
      4.项目实施的效益与预期效果(10分);
      5.环保措施及效果(8分);
      6.总体实施方案可行性(10分);
      7.总体与阶段目标合理性及实现的可能性(8分);
      8.申报单位基础(8分);
      9.项目抵御风险能力(8分);
      10.投资预算合理性与资金筹措的可靠性(8分);
      11.项目的组织管理及保障措施情况(10分)。:
      四、所需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星火计划重点项目预算申请书》;
      (四)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能证明成果情况的材料:科技成果鉴定、行业科技成果认定证明、专利证明或版权证明、技术转让合同等纸件;
      (六)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
      (七)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技术合同、成果鉴定证书等)。
      (八)与项目和申报单位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如环保证明、奖励证明、产品照片等;
      (九)曾列入国家和省科技经费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提供有关的立项批准文件和验收结论(报告)。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核。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不予受理的项目,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A依据资格审查指标体系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查,经承办人B审查后报处长审查。
      (二)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按国家要求进行立项审查,承办人A、承办人B将项目评估报告报送处长审定。
      (三)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并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经综合研究后择优批复,报送分管副厅长审定。处长无法审核,由处长授权的副处长审核并召开处务会;分管副厅长无法签批,由厅长指定其他厅领导签批;厅长无法指定,由常务副厅长指定其他厅领导签批。
      (四)分管副厅长审批后,承办人A按照星火计划项目申报要求,填写《黑龙江省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汇总表》和黑龙江省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推荐报告,并以书面材料报送科技部农村技术开发中心。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和黑龙江省星火计划项目申报书面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科技网”长期公布。
      网址:www.hljkj.gov.cn
      拟推荐项目在“黑龙江科技网”公示7日。
      八、审批时限
      审查批准黑龙江省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的时限为10日;批准决定于公示结束3日内送达推荐单位。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科技厅关于规范权利运行制度建设监督检查办法》。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科技厅关于违反规范权利运行制度追究问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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