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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权处室及单位
    政策法规处
    发展计划处
    科研条件与财务处
    基础研究处
    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
    农村科技处
    对外合作处
    成果管理与推广处
    科技园区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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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级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审批制度
    2010-06-12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科技园区管理处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B,处长、分管副厅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第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创业中心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第七条“地级以上(含地级)城市建立的创业中心,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孵化器应予以批准:
      (一)发展方向明确,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二)领导班子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三)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如是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则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   
      (四)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五)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并至少连续2年按科学技术部要求上报相关统计数据;   
      (六)在创业中心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80家以上(如是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则在孵企业应达50家以上);   
      (七)累计毕业企业在25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10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如是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则毕业企业在15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5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   
      (八)创业中心自身拥有30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九)实际运营时间在3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十)专业技术型创业中心自身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专业化的管理培训能力。
      四、所需材料
      (一)孵化器基本情况简介包括组织机构、领导情况、管理人员情况和运行情况等;
      (二)孵化器的服务设施及孵化功能介绍(包括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技术开与交流、国际合作以及企业策划等服务);
      (三)孵化器在孵化企业和已毕业企业的情况(包括从事行业、技术开发能力、年技工贸总收入等综合情况);
      (四)当地政府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支持力度(包括启动资金和优惠政策)。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六、审查和决定
      承办人A审查并提出受理意见,承办人B会审后报处长审核,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处室意见报分管副厅长审定。处长无法审核,由处长授权的副处长审核并召开处务会;分管副厅长无法审定,由厅长指定其他厅领导审定;厅长无法指定,由常务副厅长指定其他厅领导审定,审定后上报国家科技部。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和设立国家级孵化器书面申请在科技部网站长期公布。http://www.hljkjt.gov.cn
      网址拟批准的孵化器审批结果在科技部网站(http://www.most.gov.cn)公示和公告7个工作日。
      七、审批时限
      自国家科技部有关通知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收到科技部批复后3日内送达申请单位的主管部门。
      八、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科技厅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监督检查办法》。
      九、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科技厅关于违反权力运行制度追究问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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