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农村科技处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处长,分管副厅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办财字[2001]417号)第二十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或省(区、市)科技厅根据转化资金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并对项目申报单位的资格、项目的先进性、真实性以及转化可行性等进行审核,在申报书上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科技部。”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一)申报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应予以受理:
1、在中国大陆依法登记注册,内资或内资控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申请支持的项目必须在其法人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之内;
2、主要从事农业科研、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业务,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有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能力和农业科技开发业绩,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3、有良好的经营业绩,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
4、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知识产权清晰,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5、有望达到批量生产和应用前的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有较大推广应用潜力和工业化生产前景的成熟配套技术;
6、涉及到需要行业管理部门审核的成果,必须经过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法定资质机构审定或出具有关检测证明。
(二)审批标准
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专家根据项目申报材料,可研报告等因素,参照评审标准打分(分数由高到低)排序,按照科技部要求数量上报。科技部组织行业专家再次评审,资金额度由科技部与财政部协商确定。
评审标准为:
1.项目内容的创新性(10分);
2.技术成熟度(10分);
3.项目实施的可靠性及技术路线可行性(10分);
4.项目实施的效益与预期效果(10分);
5.环保措施及效果(8分);
6.总体实施方案可行性(10分);
7.总体与阶段目标合理性及实现的可能性(8分);
8.申报单位基础(8分);
9.项目抵御风险能力(8分);
10.投资预算合理性与资金筹措的可靠性(8分);
11.项目的组织管理及保障措施情况(10分)。
四、所需材料
(一)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书;
(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相关附件:
1、申请单位法人证明(复印件);
2、成果证明;
3、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转让合同等的复印件);
4、审计报告与财务报表;
5、企业章程(企业申请者须提供)。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不予受理,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A依据资格审查指标体系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经承办人B复审后报处长审查。
(二)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按国家规定进行立项审查,承办人A与承办人B将项目评估报告报送处长。
(三)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研究,并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经综合研究后择优选项,报送分管副厅长审定。处长无法审核,由处长授权的副处长审核并召开处务会;分管副厅长无法签批,由厅长指定其他厅领导签批;厅长无法指定,由常务副厅长指定其他厅领导签批。
(四)副厅长审批后,承办人A与承办人B按照项目申报要求,填写《黑龙江省年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推荐项目汇总表》和黑龙江省年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推荐报告,并以书面材料报送科技部农村技术开发中心。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和黑龙江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书面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科技网”长期公布。
网址:www.hljkj.gov.cn
拟推荐项目在“黑龙江科技网”公示和公告7个工作日。
八、审批时限
审查批准黑龙江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时限为15日;批准决定于公示结束后3日内送达推荐单位。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科技厅关于规范权利运行制度建设监督检查办法》。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科技厅关于违反规范权利运行制度追究问责办法》。
附:国家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审批制度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