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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发展计划处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分管副处长、处长、分管副厅长、厅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计字[1997]503号)”第十二条“申报新产品计划的项目,分别由各省(市、区)科委和国务院各部门科技司(局)负责组织评审。新产品评审以评估方式进行,由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具体执行。”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应予以受理: (一)在国内首次(或首批)开发成功,并已有市场销售的产品;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相关的行业政策; (三)技术水平和产品性能较高,具备国内先进水平的产品; (四)具有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有很好的市场发展前景; (五)没有与所申报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 四、所需材料 (一)项目申报表; (二)可说明知识产权归属和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技术转让或合作协议(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五)特殊行业许可证(复印件)。对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新产品,需提供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如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医药GMP认证、新药证书;农药生产许可证;通信产品入网证;公共安全产品、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凡属国家强制认证产品需提交的3C认证等; (六)涉及废水、废气、废物排放的项目,需提交环保达标证明(复印件)。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项目,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A对受理项目进行审查,承办人B复核后报处长审查。 (二)承办人A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专家评审,将项目评估报告报送处长。专家评审主要包括产业政策、技术市场前景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风险等方面。 (三)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并依据专家评估意见进行择优排序,报送厅长审定。 (四)处长无法审核,由处长授权的副处长审核并召开处务会;分管副厅长无法签批,由厅长指定其他厅领导签批;厅长无法指定,由常务副厅长指定其他厅领导签批。 (五)承办人A将择优排序后的项目汇总,连同项目申报材料一式3份上报国家科技部进行认定。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和国家重点新产品认定申报书面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科技网”长期公布。 网址:www.hljkjt.gov.cn 拟批准的项目和审批结果在“黑龙江科技网”公示和公告7个工作日。 八、审批时限 (一)国家重点新产品备选项目审批时限,一般项目为15个工作日,特殊项目可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二)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但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批准决定于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送达项目推荐单位。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科技厅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监督检查办法》。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科技厅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追究问责办法》。 附:国家重点新产品认定(初审)审批制度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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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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