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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权处室及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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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中试基地组建审批制度
    2010-06-12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科研条件与财务处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处长、分管副厅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黑龙江省科研单位建设中试基地的若干规定》(黑科条联字[1991]196号)第四条“中试基地由省科委(现省科技厅)、财政厅考核、审批,由主管业务部门负责管理。”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一)申报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申报单位予以受理:
      1、要有本行业一定的系列技术与生产能力储备;
      2、有较强的行业新技术开发能力和一定数量的从事中试基地生产的科技人员;
      3、具备较完善的“基地”组织管理机构和良好的支持机制;
      4、有一定的“基地”设施与场地;
      5、有可靠的原材料供应和产品的销售市场预测;
      6、确定适度的中试生产规模。
      (二)审批标准
      1、建设规模(5—10分,权重为10%,下同),投资额度(0—5分,5%);
      2、场地、装备、设施等条件及通用性(5—15分,15%);
      3、中试开发的项目或产品的先进性(0—10分,10%),推广前景和市场需求预测(5—10分,10%);
      4、基地的建设是否符合本单位的科研发展方向和中长期发展规划(5—15分,15%);
      5、基地经营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和技术骨干的配备(5—10分,10%);
      6、基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0—10分,10%),投入产出比率的预测(0—5分,5%);
      7、是否具备中试基地的任务与功能(0—10分,10%)。
      (三)审批结果
      依据专家审批制度,按照中试基地审批标准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如下:
      1、审批结果≥80分,具备立项条件,同意立项;
      2、80分>审批结果≥60分,基本具备立项条件,但需调整完善;
      3、审批结果<60分,不具备立项条件,不同意立项。
      (四)资金拨付
    按照省级中试基地建设经费预算,择优对通过审批的立项单位进行资金支持,原则上每个立项单位获得的经费相同,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四、所需材料
      (一)省中试基地建设项目申报书一式五份;
      (二)中试产品的协议书等旁证材料一式五份;
      (三)中试基地发展规划一式五份。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项目,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决定不予受理的时限应为当日或3日内。
       六、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承办人B组织有关专家及相关人员对中试基地的建设、生产规模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对科技发展规划进行审查,将评审报告报处长复核,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呈报分管副厅长签批。处长无法审核,由处长授权的副处长审核并召开处务会;分管副厅长无法签批,由厅长指定其他领导签批。厅长无法指定,由常务副厅长指定其他厅领导签批。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和黑龙江省中试基地组建申请书面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科技网”长期公布。
    网址:www.hljkjt.gov.cn
    拟批准的单位和审批结果在“黑龙江科技网”公示和公告7个工作日。
        八、审批时限
      (一)省中试基地组建审批时限,一般项目为1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二)批准决定于公示结束后3日内送达申请单位。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科技厅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监督检查办法》。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科技厅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追究问责办法》。
      附:黑龙江省中试基地组建审批制度流程图

     

     

     

     

     

     

     


     

     
         
      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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