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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审批制度
    2010-06-12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基础研究处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处长、分管副厅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省重点实验的建设是由黑龙江省科技厅和黑龙江省财政厅共同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的指导和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实行主任负责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二)《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指导和协调;下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和处理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 省科技厅基础研究处。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一)申报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申报应予以受理:
      1、实验室应主要从事高新技术的研究和技术开发,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特色,并且能够提出比较明确的中、长远研究目标;
      2、拥有学术技术水平高、学术思想新颖、学风严谨、组织管理能力强的学术或学科带头人和一支结构合理、素质较高、团结协作的科研人才队伍;
      3、具备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和实验条件,可提供部分实验场所和设备仪器,自有资产应占总投资的三分之二以上;
      4、依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能为组建实验室提供必要的组织管理、资金和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学术活动等配套条件;
      5、建成后的实验室应具有国内、省内先进水平,并具有一定的共用性、实用性、先进性。
      (二)审批标准
      组织有关专家按照《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定量数据评分表》(见附件)进行评议,在评分排序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备选建设项目计划。
    四、所需材料
      (一)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申请书;
      (二)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承办人B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申请不予受理,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承办人B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后报处长,组织有关专家按照审批条件和标准进行评议,并填写《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定量数据评分表》,在评分排序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备选建设项目计划;
      (二)根据确定的备选项目和开展可行性论证的要求,由主管部门组织依托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向省科技厅报送《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对通过可行性论证的重点实验室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评估考核,并按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标准填写《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评估打分表》(见附件),对达标的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报分管副厅长签批,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批准,列入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分管副厅长无法签批的,由厅长指定其他厅领导签批;厅长无法指定,由常务副厅长指定其他厅领导签批。
      (四)签订立项合同,并按当年财政拨款经费总额对批准立项的重点实验室进行经费平均分配,明确各有关部门的技术经济责任,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调整,包括终止、撤消等,均需按原申请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五)多家联合组建的重点实验室项目,由依托单位与有关单位就各自在组建与运行中的责权利进行协商,同时向省科技厅提交有关协议书等。
      七、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结束日起3个月完成。审批结果在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申请书示范文本在省科技厅网站长期公布。
       网址:http://www.hljkjt.gov.cn/
      拟批准的组建项目和审批结果在“黑龙江省科技网”公示和公告7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省科技厅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十、责任追究
      按照《省科技厅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附件一: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审批制度流程图
      附件二: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定量数据评分表
      附件三: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评估打分表
     
         
      工作流程图
    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定量数据评分表
    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评估打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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