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发展计划处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分管副处长、处长、分管副厅长、厅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黑龙江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黑科发[2005]74号)第四条“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是工程中心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制定全省工程中心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工程中心建立申报受理、立项论证和审批;组织对工程中心进行验收、评估和监督管理。”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一)审批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应予以受理:
1、依托单位具有研发优势,在相应技术领域中有坚实的工程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基础;
2、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
3、研发方向明确,目标清晰,特色突出,且能够代表本行业技术发展的重要方向,能够成为本行业新的技术和产业增长点;
4、已具备科研成果工程化所需要的部分装备和基础设施,关键设备水平及总体情况在本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具有与工程化配套的中试条件,并能够为项目的建设、运行提供必要的配套保障;
5、工程化团队具有较强市场意识、转化经验和精干管理班子和技术带头人,以及一支工程化研究开发与转化素质较高的高水平技术创新队伍,研发能力在本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6、依托单位具有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交流网络和有效的合作机制,开展了有实质性进展的国内外技术交流与项目合作,并接纳行业内重要的研究成果前来进行工程化开发;
7、具有较好的工程化运作管理水平和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能够对业内相关单位的技术与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能够提供咨询、检测等多方面的服务。
(二)审批标准
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按以下标准进行评审:
1、组建的必要性和对行业的带动作用(0—10分);
2、组建目标、任务及方案的可行性(0—15分);
3、研发水平与成果转化能力(0—20分);
4、工程化开发基础条件(0—15分);
5、经济支撑条件(0—10分);
6、组织结构与运行机制(0—10分);
7、预期效益(0—10分);
8、论证报告和多媒体的总体水平(0—10分)。
四、所需材料
《黑龙江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项目,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六、审查与决定
(一)A对受理项目进行审查,承办人B复核后报处长审查。
(二)承办人A、承办人B组织专家委员会成员对项目进行专家评审(专家按照审批条件与标准进行评审),将项目评估报告报送处长。
(三)处长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并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经综合研究后,提出拟立项清单,报送分管副厅长、厅长审定。
(四)处长无法审核,由处长授权的副处长审核并召开处务会;分管副厅长无法签批,由厅长指定其他厅领导签批;厅长无法指定,由常务副厅长指定其他厅领导签批。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和黑龙江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申报书面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科技网”长期公布。
网址:www.hljkjt.gov.cn
拟批准的审批结果和最终结果分别在“黑龙江科技网”公示和公告7个工作日。
八、审批时限
(一)黑龙江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审批时限,一般项目为1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二)专家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但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批准决定于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送达项目推荐单位。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科技厅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监督检查办法》。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科技厅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追究问责办法》。
附:黑龙江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审批制度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