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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科技成果与推广处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处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国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科技部第19号令[1994]10月26日发布) 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 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二)《国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第六条规定“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申请应予以批准: (一)审批条件 列入省级科技计划的应用技术成果按完成计划任务书指标进行鉴定。国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1、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2、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的权属方面的争议; 3、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4、有经国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二)审批标准 1、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 2、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3、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4、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5、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四、所需材料 (一)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 (二)技术研究报告; (三)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 (四)设计与工艺图表(工业项目); (五)质量标准(农林项目可不提供); (六)查新检索报告; (七)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八)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九)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名单; (十一)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文件。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承办人B复审。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补充材料内容,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完成。不予以受理的说明理由。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A对受理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审查。承办人B复审后签署审查意见后,报处长审核。 (二)承办人A确定鉴定时间和鉴定方式,确定专家人选,报处长审核。 (三)承办人A对项目的专家鉴定意见进行审查,报处长审核。 (四)承办人A按照《国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规定,下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并存档备案。 七、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登记申请表示范文本在省科技厅网站长期公布。网址:http://www.hljkjt.gov.cn 拟审批结果和最终结果在“黑龙江科技网”公示和公告7个工作日,专家鉴定时间不再上述时限之内,但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九、监督检查 执行《省科技厅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十、责任追究 执行《省科技厅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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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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