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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科技成果登记审批制度
    2010-06-12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科技成果与推广处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处长、分管副厅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科学技术部国家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字[2000]542号)。第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二)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授权的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科技成果予以登记。”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应予以批准:
      (一)科技成果完成人按属地关系向我省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不得重复登记;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人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人办理登记手续;
      (三)科技成果登记材料必须规范、完整,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所需材料
      (一)应用技术成果: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
      (二)基础理论成果: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
      (三)软科学研究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或验收报告等)和研究报告。
      (四)鉴定、验收、结题、品种审定、知识产权、产品测试等评价报告的原件。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承办人B复审。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补充材料内容,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完成。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加盖公章。
       六、审查与决定
       承办人A对受理项目进行审查,承办人B复核,报处长审查,分管副厅长签批后将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录入国家科技成果数据库,处长无法审核,由处长授权的副处长审核并召开处务会;分管副厅长无法签批,由厅长指定其他厅领导签批;厅长无法指定,由常务副厅长指定其他厅领导签批。
      七、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结束日起7个工作日完成(可以领导代签或电子印鉴)。
      八、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及登记申请表示范文本在省科技厅网站长期公布。
      网址:http://www.hljkjt.gov.cn
      拟审批结果在“黑龙江科技网”公示和公告7个工作日。
      九、监督检查
      执行《省科技厅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十、责任追究
      执行《省科技厅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
      附:黑龙江省科技成果登记审批制度流程图

     

     

     

     

     

     

     

     
         
      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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