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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科研条件与财务处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处长、处长、分管副厅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实验动物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 1、实验动物种子来源于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或者国家认可的保种单位、种源单位,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实验动物的生产环境设施符合国家对不同等级实验动物的标准规定,并具有保证实验动物及其相关产品质量的基本检测手段; 3、使用的实验动物饲料、垫料、笼器具及饮水等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4、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 5、使用的实验动物及其相关产品应当来自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6、实验动物饲料、垫料、笼器具、饮用水等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7、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动物实验环境设施; 8、从事感染性、化学染毒、放射性实验及基因修饰研究、饲育、应用的,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的认可; 9、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标准的操作规程。 四、所需材料 (一)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证申请书; (二)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环境设施和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报告; (三)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名单; (四)实验动物管理组织机构职责; (五)实验动物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 (六)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质量检测人员名单,或委托检测协议复印件。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项目,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决定不予受理的时限应为当日或5日内。 六、审查与决定 (一)承办人A对受理单位进行审查,承办人B复审后报副处长审查。 (二)承办人B于3日内组织专家及相关人员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核查。90分为合格,90分以下限期3个月整改后追踪检查,并作出“推迟推荐”结论。形成考察报告报送处长。 (三)处长收到考察报告2日内组织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并将研究结果报送主管副厅长审定,处长无法审核,由处长授权的副处长审核并召开处务会;主管副厅长无法签批,由厅长指定其他厅领导签批;厅长无法指定,由常务副厅长指定其他厅领导签批。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科技网”长期公布。 网址:www.hljkjt.gov.cn 拟批准的单位和审批结果在“黑龙江省科技网”公示和公告7个工作日。 八、审批时限 (一)黑龙江省实验动物许可证审批时限,一般项目为1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二)批准决定在公示结束后3日内送达申请单位。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科技厅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监督检查办法》。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科技厅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追究问责办法》。 附:黑龙江省实验动物许可证审批制度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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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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