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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实现权力运行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为领导提供科学管理方面的咨询参谋,不断规范科技项目的评审,提高评审工作质量和水平,体现科技项目立项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客观性,实现科技经费有效配置,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专家评审是科技项目选择的重要工作环节,专家评审意见作为科技项目立项、管理与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条 开展专家评审旨在充分依靠各行业、各领域专家的专业知识、专业特长和经验,对科技项目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提高科技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性,保证科技项目立项和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四条 专家评审适用于省科技厅科技计划类、基金类以及资质和资格认定类等,在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立项审查、评估、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等环节进行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意见作为科技项目立项、管理与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条 建立统一的全省科技计划项目咨询、评估、检查和验收专家库,专家库应包括来自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管理部门等方面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敏锐的洞察力和较强的判断能力的科技专家、经济专家和管理专家等,并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趋势和管理工作需要及时更新。 第六条 遴选专家的原则: (一)随机原则。参与具体项目评审活动的评审专家,原则上应从评审专家数据库中依据要求和条件随机遴选,必要时可以遴选一定比例的科技发展战略研究专家、预测专家或非领域高层次管理专家参与评审活动。 (二)互补原则。评审专家组的组成应具有互补性和代表性,应包括来自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大型企业和政府管理部门的科技专家、经济专家、管理专家等,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在一线从事实际研究与发展工作的专家参加。 (三)回避原则。与被评审方有利益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其他关系的评审专家不能参与评审。已遴选出的,应主动声明并回避。被评审方可以按规定提出建议回避的评审专家,并说明理由。有下列情形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1.项目承担单位是专家所在的工作单位。 2.被咨询单位与专家所在单位有利益关系。 3.与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在研究生或博士后阶段存在师生关系。 4.与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存在直系亲属关系。 5.与项目承担单位或被咨询对象有其它可能影响公正的关系。 6.在以往项目评审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 第七条 项目评审专家组成人数根据所评审项目的不同按需要设定。 第八条 科技咨询专家库由业务处室根据学科专业遴选,厅纪检监察室和相关业务处室参与监督,省外评审专家要占一定的比例。 第九条 评审专家人选应依法及时抽选邀请产生。按抽取顺序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邀请所需足额评审专家。顺序在前的评审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审活动的,由顺序在后的评审专家依次递补,并于评审活动开始的前一个工作日确定最终出席的评审专家名单。 第十条 评审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审意见; (二)熟悉评审项目所在领域或行业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在本领域或行业内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权威性。 第十一条 评审方式 专家评审可采取现场评审、集中评审、网上评审等方式。重大科技创新项目、重点科技计划项目一般采取集中评审,基金类项目可采用网上评审,对个别或少数项目,必要时采取现场和集中相结合的方式评审。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会的基本程序 (一)有关处室负责人主持评审会,介绍评审目的及受聘专家,宣布评审纪律。 (二)推选专家组长、副组长。 (三)由专家组长组织专家评审: 1、专家根据有关申报材料及获取的信息对项目进行独立评分并提出具体评价意见; 2、专家组长对各位专家的评分及具体评价意见进行统计、综合后,专家组集体讨论形成项目综合评价意见; 3、专家组全体成员在项目综合评价意见上签字。 (四)提交评审结论。 (五)网上评审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发现与评审对象申请者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关系的,应当主动向项目评估评审组织者申明并回避; (二)不得利用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或者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有利益关系者获得项目立项或者通过检查、验收提供便利; (三)不得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评审专家意见; (四)不得为得出主观期望的结论,投机取巧、断章取义、片面作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五)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许可使用被评审对象的商业秘密; (六)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允许,不得单独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接触、不得复制保留或者向他人扩散评审资料,泄露保密信息; (七)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的权利: (一)优先获得科技情报信息,参与国内外科技交流活动; (二)因工作需要有权阅读有关文件; (三)受省科技厅委托有权了解有关项目的进展情况和要求提供必要资料; (四) 承担组织的评审任务时,可使用省科技厅提供的经费; (五) 参加评审,可享受国家政策允许的专家咨询津贴;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的义务: (一) 积极承担省科技厅交给的评审任务; (二) 在评审中认真负责,公正廉洁; (三) 义务参加省科技厅举办的各种审议论证、咨询和技术考察等活动,并认真负责地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观点。 (四) 经常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本行业发展趋势和前沿问题; (五) 要严守国家机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将从专家库删除专家资格: (一)已多年不从事原专业并对本专业最新情况不熟悉的; (二)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评审的; (三)在评审中有收受贿赂等违法行为的; (四)评审专家自己提出退出申请,并经省科技厅同意的。 第十七条 在评审过程中因接受贿赂、因私报复等原因,有明显不公正行为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根据评审的目标,专家在评审时要进行质疑和答辩,并提出最终评审报告,并由专业组签字后,提交省科技厅。 第十九条 评审报告体现了评审专家的一致意见。评审报告的形成和表达方式: (一) 对需要投票的事项,给出票决结果和各方意见; (二) 对需要量化打分的事项,给出分数和分析意见; (三) 对需要论证的事项,给出论证报告。 第二十条 依据评审报告对评审对象做出最终评审结论意见。评审结论意见分为A、B、C三个类别,A类为具备立项条件;B类为基本具备立项条件,但需调整完善;C类为不具备立项条件。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的遴选、考核、评价由主管业务处室负责,厅纪检部门以及相关业务处室参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评审专家的考核评价应该定期进行,对于严重违纪或业务能力不适应者,应及时更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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