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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条规定 省科技厅每年根据全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需要和经费预算,提出实验室建设的年度计划和组建要求,采用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专家论证考核或招标的办法进行组织。重点实验室立项申报受理时间为每年元月1日至4月30日。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 实验室建设和审批程序:
1、省科技厅根据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或有关指导文件,组织有关单位提出组建实验室项目建议书和实验室建设的重点发展领域;
2、根据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或有关指导文件,由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条件的单位填报《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申请书》和《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经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查,从中择优向 省科技厅申报;
3、省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书》、《计划任务书》进行评议、推荐或在招标评审基础上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备选建设项目计划(草案);
4、根据确定的备选项目和开展可行性论证的要求,由主管部门组织依托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向省科技厅报送《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对通过专家论证并经实地评估考核达标的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报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批准,列入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依托单位修改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编制项目任务书 报省科技厅;
6、项目实施前要签定立项合同,明确各有关部门的技术经济责任,参加签定合同的各方均需严格执行合同文本中的有关要求;
7、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调整,包括终止、撤消等,均需按原申请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8、多家联合组建的重点实验室项目,由依托单位与有关单位就各自在组建与运行中的责权利进行协商,同时向省科技厅提交有关协议书等。
第十四条 省重点实验室组建期限一般为2—3年,采取边建设、边运行的方式运作。
第十五条 省重点实验室独立研究或与外单位以及科技人员合作研究的科研成果,其知识产权按有关法规或双方协议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完成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经过不少于三个月的试运行正常后,由申请单位向省科技厅、财政厅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专家,根据《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书》和《验收大纲》进行现场验收和评估。通过验收和评估的重点实验室,将由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正式授予“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称号,并颁发统一标牌和证书。验收不合格者,延期6个月再次进行验收评估,不合格者即取消组建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十七条 对于逾期未完成建设任务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将视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作出调整,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