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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成果鉴定和验收
    2008-12-29     
         
     

     

    项目名称

    科技成果鉴定和验收

    依    据

    《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2000]73号第十条归口管理全省科技成果的评价、鉴定和原国家科委第19号令[1994]发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第六条:指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

    办理条件

    "按照鉴定和验收的要求准备材料,并经所在厅局或市(地)科技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科技厅成果处,成果处审查同意后,组织同行业专家进行鉴定或验收。

    第三章 鉴定组织

    第十四条 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的同行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

    (二) 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三) 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者委托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同行专家参加对该成果的鉴定。公安、安全、国防等特殊部门确保密需要的,可以另行规定。非特殊情况,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一般不聘请非专业人员担任鉴定委员会、检测专家小组或者函审组成员。

    第十五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全面认真的技术评价,并对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保守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

    第十六条 对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 独立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人 个的干涉;

    (二) 要求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向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出质疑并要求作出解释,要求复核试验或者测试结果;

    (三) 充分发表人人意见,要求在鉴定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可以拒绝在鉴定结论上签字;

    (四) 要求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必要时可以向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提出中止鉴定的请求。第四章 鉴定程序 第十七条 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其主管机关申请鉴定。 隶属关系不明确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个可以向其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八条 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 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要求;

    (二) 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义和权属方面的争议;

    (三) 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四) 有经国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第十九条 组织鉴定单位应当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明确是否受理鉴定申请,并作出答复。对符合鉴定条件的,应当批准并通知申请鉴定单位。对不符合鉴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对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受理申请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可以报请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组织鉴定。

        第二十条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从国家科委或者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中遴选,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推荐和聘请。

    第二十一条 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在确定的鉴定日期前十一天,将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资料送达承担鉴定任务的专家。

    第二十二条 对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收到技术资料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准备鉴定意见。

    第二十三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是:

    (一) 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

    (二) 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三) 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四) 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五) 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二十四条 鉴定结论不写明""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应退回重新鉴定,予以补正。

        第二十五条 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鉴定结论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及时指出,并责成鉴定委员会或者检测机构、函审组改正。

        第二十六条 经鉴定通过的科技成果,由组织鉴定单位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第二十七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文件、材料,分别由组织鉴定单位和申请鉴定单位按照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归档。"

    申报材料

    1、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

    2、技术研究报告;

    3、测试分析报告;

    4、设计与工艺图表;

    5、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6、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报告;

    7、由国家科技部或省科技厅认定的有资格开展检索任务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检索材料和查新报告;

    8、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

    9、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10、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11、准确的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名单;

    12、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它文件。

    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须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必须打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

    办理程序

    "第三章 鉴定组织 第九条 鉴定由国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组织鉴定单位)负责组织。必要时可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主持鉴定单位)主持鉴定。

    第十条 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选择下列鉴定形式:

    (一) 检测鉴定:指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

    (二) 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三) 函审鉴定: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

    第十一条 采用检测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指定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测试。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必要时,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可以合同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提出综合评价。" "

    第十二条 采用会议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七至十五人组成鉴定组成委员会。鉴定委员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或者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下多数通过。

    第十三条 采用函审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五至九人组成函审组。提出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组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数的意见形成。"

    办理时限

    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承办处(科)室

    成果处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下载

    科技成果鉴定和验收.doc

     

     
         
      P02008112465331118125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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