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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国家级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黑龙江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实施细则》黑科发[2001]27号
2)高新区外企业认定《黑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黑科发[2001]17号第二章第四条、第五条,第五章第十四条。
1、从事国家科技部规定的十一项领域中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2、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3、必须是依法在省内登记注册,产权清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4、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
5、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6、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7、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技术市场管理办室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8、高新技术企业的总收入,一般由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产值、一般技术产品产值和技术性相关贸易组成。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60%以上。
9、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且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