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验动物许可证核发依据:
一、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2号令,1988年) 第五条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国实验动物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实验动物工作。第六条 国家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另行制定。
二、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国科发财字[1997]593号)第三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制度第九条 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单位,必须取得许可证。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繁殖和商业性经营的单位。
三、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财字[2001] 545号)第三条 实验动物许可证包括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许可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印制、发放和管理。
第五条 申请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实验动物种子来源于国家实验动物保种中心或国家认可的种源单位,遗传背景清楚,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
2.具有保证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质量的饲养、繁育、生产环境设施及检测手段;" "
3.使用的实验动物饲料、垫料及饮水等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要求
4.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动物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入检测人员;
5.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6.生产的实验动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使用的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必须来自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质量合格; 2.实验动物饲育环境及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3.使用的实验动物饲料符合国家标准;
4.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实验动物饲养和动物实验人员;
5.具有健全有效的管理制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黑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规定(黑科农发[1988]141号)
第十条 各实验动物机构,应向省科委申请单项或多项实验动物认可合格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