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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技厅公开受理办公室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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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技厅信息公开投诉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00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8年第251号)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2.《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第二条第二款:“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需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依照《条例》及《办法》的规定登记。”
依据《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1.业务范围和活动领域符合国家促进科技进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有与其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当的科技人员,关键业务岗位主要负责人由科技人员担当;
3.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
4.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依据《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提交下列材料,并一式三份:
1.申请书(申办理由、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
2.民办自然科研机构申报表;
3.章程(按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范本格式起草);
4. 3-5年的发展规划;
5.科技人员职称证明及复印件;
6.场所使用证明及复印件(房地产证明或房产租赁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