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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科学技术奖类 第九条 最高科学技术奖类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仍工作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第十条 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所称"在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自然科学类 第十二条 参评自然科学类奖必须同时具备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办法第十条第一款"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办法第十条第三款"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第十三条 自然科学类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
技术发明类 第十六条 参评技术发明类奖必须同时具备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或者有发明专利的"。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的"。第十九条 技术发明类奖单项授奖人数实行限额,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7人。 "
科学技术进步类 第二十一条 参评科学技术进步类奖,应具备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的条件: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在情报、标准、计量、观测等技术基础研究,医疗卫生、劳动保护、计划生育、灾害防治、环境科学、软科学等社会公益性研究工作中做出成绩的""。
国际科技合作类第二十六条 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外国人或者组织""。国际科技合作类奖不分等级,每年授奖数额不超过3人(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