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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留学归国人员基金项目受理审批
    2008-12-29     
         
     
    项目名称 黑龙江省留学归国人员基金项目受理审批
    依    据 《黑龙江省留学归国人员基金管理办法(修订中)第一章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留学归国人员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培养优秀科技人才,促进我省科技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由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共同出资,设立黑龙江省留学回国人员基金(以下简称“归国基金”)。
    办理程序和条件

    "一、办理程序根据《黑龙江省留学归国人员基金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五条规定 :申请“归国基金”程序:

    (一)申请者应首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黑龙江省留学归国人员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详细说明项目研究目的、内容、意义、技术路线及预期社会、经济效益等;

    (二)由两名教授或同级技术职称专家推荐,并填报“推荐意见表”;

    (三)申请者所在单位应严格按照申请条件进行审查后将申请文件上报省科技厅。

    第六条 “归国基金”项目审批程序:

    (一)根据申报材料,省科技厅对项目进行形式与资格初审,凡符合规定者进入评审;

    (二)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省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三)根据评审结果和基金额度,择优立项,报主管厅长审批。

    (四)项目确定后,由省科技厅与项目负责人签定合同。

    第七条 “回国基金”项目经费实行一次审定、无偿拨款的办法。

    二、申请条件根据《黑龙江省留学归国人员基金管理办法》第二章 第四条 规定申请“归国基金”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科研道德高尚,专业基础扎实,科研作风严谨,学术思想活跃,有创新、求实和奉献精神;

    (二)年龄在四十五周岁以下,特殊人才和高级访问学者年龄可放宽到五十周岁;

    (三)在国外留学或访问一年以上,归国不超过三年;

    (四)硕士以上学历,并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能独立开展科研工作;

    (五)申请的课题研究目标明确,技术先进,研究内容达到国际或国内领先水平,并由申请者担任课题负责人;

    (六)申请者所在单位能提供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等条件,并保证申请者有足够时间进行科研活动。 "

    办理时限 六个月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承办处(科)室 基础研究处
    办事表格与流程图下载 黑龙江省留学回国人员基金项目评审程序.doc
     
         
      P02008112558751640912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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