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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程序根据《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三条规定:省自然科学基金申请由基金办统一受理。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 基金办负责申请项目的初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以初筛:
1、 申请者不具备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项目;
2、 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3、 不符合基金资助范围;
4、申请者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的申报或工作者;
5、 与同类研究低水平重复;
6、明显缺乏立论依据,或研究方法、技术路线明显不清,无法进行评审;
7、不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或缺乏基本的研究条件;
8、 申请经费过多,基金无力支持;
9、已从其它部门获得与本项目直接相关的充足的经费;
10、申请者已获资助项目不按计划完成或完成质量不高的。经初审建议初筛的项目,不送同行评议,申请者根据返馈意见补充、修改后下一年可再申报。
第十五条 同行评议是遴选项目的基础,可以采取通信评议方式、会议评议方式及网络评审方式。基金办应以基层单位推荐的有较深学术造诣、熟悉本专业国内外领域情况、认真负责、办事公正的科研第一线人员作为同行评议专家的基本队伍存入专家库,并在工作中不断调整、补充。
第十六条 每个申请项目均需邀请三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评议,按规定格式填写《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申请项目同行评议意见书》。每一申请项目的同行评议意见应不少于三份,否则无效。当意见不集中时可适当增加评议人员。
第十七条 同行专家的评议意见由基金办负责综合归纳,填写《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申请项目审批意见表》。对有些项目可进行必要的调查,供评审时参考。
第十八条 学科组评审在同行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提出是否资助,以及资助的总金额和分年度拨款数额的意见;办公室将审查的结果进行综合后,报基金委员会审批。
第十九条 申请者接到项目批准书后,按要求填写《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计划任务书》。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基金办,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二、申请条件根据《黑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
第九条 申请者(申请项目的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优秀的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申请者,必须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
第十条 申请者必须根据当年申请通告及有关要求撰写申请书,项目依托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和有关要求审核后报送省基金办。
第十一条 评审工作坚持""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原则。充分尊重同行专家的评议意见,在同行评议的基础上学科组严格把关。本人如有申请项目,不能参加基金项目的评审工作。参加评审人员对申请书内容、评审情况和评议意见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
第十二条 基金项目根据下列标准进行评选
1、选择支持有重要科学意义或重要应用前景的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工作,尤其是结合我省自然条件、特点及我省有较强实力领域的研究工作;
2、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可获得新的科学发现或取得重要进展;
3、申请者和合作者具备相应的研究能力,研究工作有一定基础;其基本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有可靠保证;
4、经费预算要实事求是,根据充足;
5、对优秀青年科学工作者和边远地区科技人员申请的项目,对特色学科、跨学科和有利于促进科研、教学、生产相结合的项目,每年应有一定的支持比例并有针对性地开展联合资助工作。
6、对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非共识项目,基金办可建议予以小额资助,开展预研性探索研究,资助比例一般不超过资助总数的15%。" |